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其他义务性规则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