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