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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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