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