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七条 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 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