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