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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当票

第二十六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第二十九条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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