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利率、综合费率;
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利率、综合费率;
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