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