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