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