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