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