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