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典当行章程;
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典当行章程;
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