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