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