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