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