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