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