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典当行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