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一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