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八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