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