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