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