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最近2年连续盈利;
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最近2年连续盈利;
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