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条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