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条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