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典当行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令其限期补办变更、注销手续;
承接禁止典当的物品或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责令其停止整顿或者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经营单位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