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