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六条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新增或变更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的,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新增加的合伙人,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引用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