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变更事项情况表,以及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被引用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