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条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且任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均不得位居合伙人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