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
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工作;
未受过刑事处罚;
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的工作;
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