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三章 预备役登记 第十九条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预备役登记 第十九条 对于完成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在兵役登记凭证上注明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