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