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要依法强化猎捕管理,严格控制经营利用性猎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强化猎捕管理。对规定只能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的物种,必须禁止一切形式的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即使是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和非经营性种源需要猎捕,也要根据资源情况从严控制,凡资源极度濒危已不宜猎捕的,也应禁止猎捕。对其他物种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也要持极为慎重的原则,本着不猎捕或尽可能少猎捕的要求严格控制,应坚决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各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猎捕管理,并做好对本行业相关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从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自觉维护并支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