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2003年) 四、

四、 要依法强化经营利用管理,严禁非法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一是要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禁止非法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进入市场;凡是违法专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要限期关闭或引导转营其他商品,不得违法摆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是要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管,禁止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违法出售以陆生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对走私贩运,违法加工、制作、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专门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企业名称中有“野味店”等字样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在店名或牌匾中使用“野味店”等字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重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和无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三是要加强市场巡查,强化日常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重点地区、贩卖市场、经营店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