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确有必要的,也可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违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以虚报或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及以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采取不正当行为或非法手段获取试题内容的;
由他人代考的;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严重扰乱报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窃取、偷换、涂改答卷,伪造、变造考试成绩和考试信息的;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其它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