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以违反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