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考场或评卷中发现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生该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确有必要的,也可当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的资格。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携带“考场规则”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置的;
接传、交换、抄袭他人答案的,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接看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它电子通讯设备的;
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在答卷中作有表明或暗示自己身份的其它标记的;
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