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教育部在职权范围内主管研究生招生中违反入学考试有关规定的处理工作。对违反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具体处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或由其委托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的机构和招生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