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的,取消此考点组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资格;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考点考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