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七条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