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从轻处分、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同情节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处分;有本办法规定的减轻处分、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同情节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