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保持土地原貌的; 主动交代问题的; 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费用等有关款项的; 揭发、检举他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