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或者给国家利益和公共财物造成较大损害的;
拒绝、阻碍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
拒不停止、改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包庇同案人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或者给国家利益和公共财物造成较大损害的;
拒绝、阻碍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
拒不停止、改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包庇同案人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