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