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 第十一条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