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 第十条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